另據(jù)廣州市工商局查實,在家樂福金沙店、萬國店、康王店三家門店以臨時促銷員用撕掉標簽的農夫山泉飲用水和怡寶飲用水進行pH值測試,向顧客展示農夫山泉飲用水pH值為弱堿性,怡寶水為弱酸性。
此舉引發(fā)了怡寶的投訴,廣州市工商局認為,農夫山泉宣傳單頁中引用《水與健康》書籍相關文章內容構成捏造事實。農夫山泉臨時促銷員在賣場中進行的水pH值測試屬于“通過對比,貶低競爭對手”。作出穗工商處字(2013)第2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農夫山泉施行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一審:駁回農夫山泉請求
天河法院一審認為,工商局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促銷活動現(xiàn)場的怡寶水產品只是撕掉了標簽,仍保留瓶蓋原貌,瓶蓋上仍顯現(xiàn)怡寶的注冊商標標識。農夫山泉贈品中含有怡寶純凈水一瓶,并附送pH值測試紙供消費者進行對比測試等行為,明顯是針對怡寶水產品的對比行為。
關于附贈書籍內容,宣傳飲用弱堿性水有利于身體健康等知識。法院認為,農夫山泉在附贈的書籍中所引用的觀點屬于學術刊物上附條件的研究得出的學術意見,其觀點未獲得權威認證,該學術意見也未成為排他的、唯一的、不可質疑的公認結論。農夫山泉以發(fā)布尚無定論的意見的方式影響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其行為屬于捏造事實,貶低競爭對手,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jù)此,天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農夫山泉的請求。
上訴:pH值對比是科普行為
判后,農夫山泉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在庭審中,其代理人表示,農夫山泉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做pH值測試值對比是科普行為,讓消費者對飲用水有更多了解。而且,工作人員已經(jīng)撕毀了怡寶的包裝,用的是一次性塑料水杯裝水,不存在惡意攻擊對方的故意。農夫山泉方面還強調,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jù)的視頻并不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 ,不具有合法性。
廣州市工商局認為,視頻資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農夫山泉不能否認,F(xiàn)場能發(fā)現(xiàn)撕毀商標的瓶子,瓶蓋上有怡寶的商標,消費者很容易辨別。農夫山泉測試pH值的行為應放到其一系列宣傳活動中看,其利用pH值的對比,引導消費者認為弱堿性水好,弱酸性水不好,并贈送怡寶飲用水作對比,這顯然是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