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觸電而導致損害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一村民在裝鋼筋上車時不料觸碰高壓線導致觸電受傷,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宜州供電公司賠償羅某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42.5萬余元。
2013年4月13日下午,羅某購買了一根直徑為18cm、長度為6m的螺紋鋼筋,準備運回住所地使用。當日15時許,羅某站立在停放塘沖路口的農用車上,承接他人遞送的鋼筋裝上車時,升空的鋼筋末端與宜州供電公司架設的10KV運營中的高壓線接觸,電流通過鋼筋流經羅某的身體傳至大地,造成羅某觸電受傷。
隨后,羅某被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15.2萬余元。事故發(fā)生后,宜州供電公司的施工人員對羅某發(fā)生觸電事故路段的高壓線進行改造,將線路與地面的距離加高至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根據塘沖村民小組的負責人、村民代表及攝影人員的測量、拍照,改造前的高壓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4.3m。經鑒定,羅某的傷殘程度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為一級。雙方對賠償的數額未能協(xié)商一致,為此,羅某將宜州供電公司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宜州供電公司的架空高壓線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要求,綜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決。
■以案釋法
特殊侵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在地形復雜的農村,區(qū)分高度危險作業(yè)的經營者與受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確定觸電侵權損害責任主體和處理本案爭議的關鍵。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羅某觸電受傷地點位于洛東鄉(xiāng)的塘沖路口,路口處上方為架空的10KV高壓線,宜州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的經營者,對電力設施負有管理和維護安全的法定職責,事故發(fā)生時,架空的10KV高壓線處于運營狀態(tài),高壓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距離4.3m。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10KV的高壓線,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的一般距離為5m,有行人、車輛通過的安全距離為5.5m,因此,宜州供電公司的架空高壓線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羅某因觸電導致身體受傷與宜州供電公司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由此,法院認定宜州供電公司是本案觸電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賠償責任。
羅某站立于車上將鋼筋裝上車輛時,手中所持鋼筋的升空高度,已經達到架空高壓線的實際高度,雖然,羅某未意識到即將發(fā)生觸電的危險性存在,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但是,架空高壓線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事實,是造成觸電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羅某的行為不存在過失,不能減輕供電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提出羅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部分過錯責任的辯解,因觸電損害屬于特殊侵權,電業(yè)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電業(yè)公司提出免除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受害人的行為存在故意,否則,沒有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