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光纜被大型車輛刮落,懸在半空中,肇事車輛逃逸。此后騎摩托車路過的周某被光纜絆倒,造成8級傷殘。周某沒有狀告貨車司機,而是直接起訴光纜歸屬的公司。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公司賠償周某25萬余元損失,同時告知光纜所屬公司有權向肇事責任方追償。
去年4月15日21時左右,一輛貨車將橫過道路的有線電視光纜刮斷垂下后逃逸。大約10分鐘后,周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時,被垂下的光纜絆倒摔傷。
事故發(fā)生后,交巡警出具交通事故證明:事故成因無法查清。而某有線電視網(wǎng)絡公司對垂下的光纜進行了維修。維修后,現(xiàn)場勘驗光纜距路面4.76米。
而周某因外傷性脾破裂,于第二天入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4302.6元。經(jīng)鑒定,周某構成人體損傷8級傷殘,誤工期12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周某其后訴至法院,請求某有線電視網(wǎng)絡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萬余元。
庭審中,周某對維修后光纜距路面4.76米沒有異議,但提出不代表事故前光纜距路面4.76米,且光纜沒有限高警示標志,從而導致貨車刮斷光纜,因此有線電視網(wǎng)絡公司具有過錯,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有線電視網(wǎng)絡公司則認為,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周某應當找肇事的貨車司機及其所屬的運輸公司索賠。
該公司表示,依法設置的電纜符合安全規(guī)范,沒有法定義務去設置限高的警示標志,且屬于公司的電纜成千上萬處,不可能要求公司分分秒秒都進行維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周某因通信光纜刮斷下垂,致駕駛摩托車通過時受到傷害的情形,當屬特殊侵權,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物件損害責任還確立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車輛刮斷通信光纜不能成為被告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但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后,有權向責任主體追償。
被告雖已舉證證明光纜是被肇事車輛刮落的,但光纜線事發(fā)前的實際離地高度已無法查實,被告不能證明事發(fā)前該通信光纜線高度設置符合安全規(guī)范要求,亦無證據(jù)證明有限高警示標志,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故應推定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原告的損害沒有過錯,因此,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陶泰龍 陳路)
法官
說法
本案依據(jù)的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這個法條背后隱現(xiàn)著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法律精神。物件損害責任是物件所有者承擔的一種替代責任,因為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是為責任人帶來利益的,享有利益的同時就要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義務。如果有其他責任人,物件所有人可以再進行追償,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